关于予以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二)


吐尔孙同学:

长春大学已对您作出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由于难于联系到您,无法直接送达本决定,特予公告送达。请在收到本公告后立即与学院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并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西***·**孙,学号:031740928,2017年入学,现为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22级本科学生。

西***·**孙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0号)的有关规定,经2024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予以西***·**孙退学处理。

如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学院反馈。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联系电话:0431-85250369

联系邮箱:373707309@qq.com

联系人:李老师


撰稿:李忱       初审:李忱      复审:黄晓红       终审:于焱


长春大学管理学院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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