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求助就业类相关政策


高校毕业生落户(父母、配偶和子女随迁落户)

一、政策依据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留)长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2〕16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三、办理流程

在工作地、居住地、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所属县(市)区分局户政大厅申请落户。市公安局与省教育厅已实现数据共享,开通人口信息系统内部对相关学历的核验功能。凡核验通过的业务,当场办结;核验未通过的,以电子档案方式上传至县(市)区分局审批办结。

已办理落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父母、配偶、子女办理随迁落户时,公安机关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亲属关系,核查成功的,按规定办理;无法核查到的,需要群众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再办理。

在落实过程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并负责解释。

四、所需材料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

五、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1.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以及周日的上班时间。也可根据群众需要提供预约服务。

2.办理时限:系统核验通过的,当场办结;未通过系统核验需上报审批的,5个工作日办结。

六、责任部门

1.核验通过的业务,由受理业务的派出所或县(市)区户政大厅负责;未通过核验的业务,由县(市)区户政大厅负责。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20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16号)。

二、申请对象与条件

在长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办理材料

(一)申报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低保金发放凭证。银行出具近3个月低保金发放对账单原件一份;

3.学生本人提供所在家庭《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低保证明原件一份。《居民低保证》需年检,低保证明需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

4.户口簿复印件一套;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二)申报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残痰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贫困家庭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一套;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扶贫手册或扶贫卡原件及复印件,手册或扶贫卡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3.户口簿复印件一套;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六)申报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张);

2.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同时由学校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核查后,提供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3.获得过除国家开发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国家助学货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注:如助学贷款合同丢失,学生需到贷款银行复印贷款合同(加盖银行章)或银行开具贷款证明,同时由学校到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或与学生当地贷款银行进行身份核实。

上述材料需在9月15日前交所在学校。

(七)高校需报送材料:

1.高校正式文件一份(盖院校公章)2.《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4)二份(盖学校公章)和电子文档;

3.上述“个人申请”中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高校方面。各高校应组织专门审核机构对申报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各高校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相关情况及材料于9月26日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校上报材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院校审核部门骑缝章。

(二)学生方面。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院校/院系/专业/补贴类别/银行卡号/入学前户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所报类别证件编号/上传照片/)。

六、责任部门

长春市人社局  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31-88781568

青年就业见习

一、就业见习对象申请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斤、吉林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的《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二)申请条件

就业见习对象,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分别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人员的累计见习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三)办理材料

参加见习人员自愿报名,并实行“全程网办”。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根据全省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进行选择,并提交申请、办理时需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扫描上传)

(四)办理流程

列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的青年,可向所在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定机构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经双向选择与就业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由就业见习单位将个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及填写的《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和与就业见习人员自上岗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并报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五)其他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合格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视同工作实践或

二、见习补贴发放

(一)文件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的《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

(二)申请条件

按规定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贴并缴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

(三)办理材料

1.《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

3,《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

4.《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就业见习单位在次月的15日前上报《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凭证》。

第二步:就业见习期结束后,经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汇总审核表》上报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见习补贴标准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

见习期不能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不高于12个月(含12个月)。低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3个月以上的,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补贴,不足整月的,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三、责任部门

长春市人社局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31-8878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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