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2005年7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24年3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

  (一)入学报到前获得参军资格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很役后2年内;

  (二)入学报到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参加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

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批准后可予以延长。除另有规定外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修业年限为2年(不能延长)。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在学校进行学历注册前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为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降级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按照在校生进行管理。

第四章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学院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请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 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技能训练、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除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联合认定的合理事由外,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O”分记,标注为“无资格”,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三条 私自离校连续两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两周不返校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参加的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具体考核方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学生毕业后,成绩单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要求选课,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在开课两周以内,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已注册的学生选课后,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总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总成绩核定实行五级分制评定,及格即取得相应学分。通识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按照学校通识类课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考查课程百分制课程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90)

(70,80)

(60,70)

(0,60)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后即可进行。课程考核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本门课程考试资格(即“无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标注为“舞弊”,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成绩按“O”分记,标注为“缺考”,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

第二十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平均成绩”“加权平均成绩”“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具体方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不能进行体育活动时,可以向体育教研部申请免于强运动学习、免修或者免于体质测试,课程考核办法及成绩认定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大于等于50分开始计算总成绩,小于50分以卷面成绩代替总成绩,总成绩大于等于60分视为课程考核及格(包括少数名族、留学生、参军复员等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其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流程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除外):

(一)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二)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三)实验课缺做实验学时超过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总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第六章免修、重修、免听、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五条 免修课程的申请和认定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考试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成绩单上需使用标记“#”标注。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已取得学分,但学生认为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的学习。重新修读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重新修读的课程需记载重修次数,并在成绩单上用“*”标注。

第二十八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门重修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学习任务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免听重修课须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必须随堂修读的重修课程,不允许通过免听取得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生效(考查课和重修课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

第三十一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三十二条 免修、重修、免听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由于身体原因,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原专业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可申请转专业;

(三)退役后复学且符合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本人同意,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四条 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并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学生;

(三)招生录取时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拟作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参照学校相关转专业办法执行。转专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有关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需停课治疗,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应申请休学。申请休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出国留学,可以申请休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需申请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期间内可以申请休学创业,但必须提交创业企划书,要有成熟的创业方案和相关创业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审核并提供审查说明后,由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相应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有特殊说明外,学生申请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如需连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持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原则上须提供注册公司且存在合法经营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学院需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查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确保学生能够正常复学学习,由院长签字同意,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一切待遇,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导致没有相应专业或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学习预警、退学警告、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未能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本科生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习预警,学习预警每学期初进行一次。

第五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学习年限内,第一次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未能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或受过一次或多次退学警告的本科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未能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学生、参军复员等学生)。

退学警告每学年进行一次,受退学警告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作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文字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通知书由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电话告知(保留通话录音)方式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院须在学院网站公示学生退学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说明送达过程,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交教务处留存。有关材料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

(二)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当月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推迟毕业,并通过重修方式完成尚未修满的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在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不合格课程总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的毕业资格审核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返校补考,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和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毕业并随下一年级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办理学生的毕业申请:

(一)已结业学生申请毕业时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未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返校补考或论文补做的;

(三)参加学校返校补考或论文补做,但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且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合格课程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按肄业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合格课程总学分未达到30学分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学习和返校补考。

第六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结业学生通过参加返校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后换发毕业证书,且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授予其学士学位。

毕业后超过一年的,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未申请学士学位的,学校不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提供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结果若有异议,可向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已出台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及《长春大学专科学生学籍处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17)142号)、《关于<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补充规定》(长大校发〔202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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