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修订)

(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3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大学章程》《长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与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两类。

第三条 学校学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位授予有关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填写《长春大学学士学位评审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委员会委员签字后上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长春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学生课程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见附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各种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但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的(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且服役期满后达到毕业要求;

3.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核心成员(证书或文件标前三名);

4.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所学专业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CSSCI检索(论文认定以学校科研处文件规定为准)。

(四)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学生,可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经发现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九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17)1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学生课程成绩和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成绩标准

成绩种类

课程成绩

成绩绩点

百分制

期末或重修成绩

90-100

4.0

85-89.9

3.5

80-84.9

3.0

75-79.9

2.8

70-74.9

2.6

65-69.9

2.2

62-64.9

1.8

60-61.9

1.5

0-59.9

0.0

补考成绩

60

1.5

0-59.9

0.0

五级

分制

期末或重修成绩

优秀

4.0

良好

3.2

中等

2.6

及格

1.5

不及格

0.0

补考成绩

及格

1.5

不及格

0.0

二级

分制

期末或重修成绩

通过

不通过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其中,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对应课程成绩不计算学分绩点。

上一条:管理学院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条: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

关闭

规章制度、条例

长春大学管理学院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电话:0431-85250369  学院信箱:glxy@ccu.edu.cn  邮编:130022